婚姻法中规定有些疾病是不建议结婚的,这使得很多新人在做婚检的时候会战战兢兢,害怕自己因为某一方面不合标准就不能结婚了,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那些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1、性病
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
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
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严重遗传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5、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注:广东省增加地中海贫血和蚕豆病)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不会直接写“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而只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注明“建议不宜结婚”或者“建议不宜生育”或者“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或者“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情形”。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三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注意:第四种情形是在未发现前三种情形时,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就是说前三种情形都不是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所以《婚检医学证明》上只有注明“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情形”才是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
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以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为了保障新人的身体健康和后代生育,不丧失个人自主能力的部分疾病,只要新人自己没有意见,也是可以结婚的。(婚检不合格怎么办点这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