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一旦遇到彩礼相关的问题时,就会冒出很多的疑惑,无外乎都是关于彩礼钱是否能要回来的问题,那么像是未领结婚证,结果分手前已经给过彩礼的时候,是否应该要回来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一情况属于未领证情况,涉及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是应当要回来的,可以先采取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行的话,就可以通过上诉来要回彩礼钱。
但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恋爱期间的财款往来,如果存在明确的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事实上,处于热恋期的男女,很少会写下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如果没有这些,只有汇款凭证,往往很难认定为借贷关系。
以上的做法虽然看起来失去了人情味道,但是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况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无不妥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再从我们的法规规定来看的话,那么彩礼也是应当返还的,最后也希望准新人们在处理两人之间的财款问题上要多多沟通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