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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政局婚姻登记

更新时间:2019-01-12 10:06:32作者:choco启蔻婚礼阅读:68

结婚登记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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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民政局婚姻登记之常出现的问题及回答

 

一、婚姻登记机关依据什么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因此,各婚姻登记机关是根据各自所掌握的档案资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三、当事人的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当事人坚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然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四、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等材料。

 

五、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户口簿及身份证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个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结婚可以在男女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其结婚登记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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